【案例】
小付在某厨卫店购买了某知名品牌智能马桶多次出现冲水不畅、坐垫不热等问题,然后小付通过各个政府平台投诉某厨卫店20余次,但马桶虽经厨卫店员工多次维修但仍问题不断。
后续,小付分别在两个业主群“吐槽”所购马桶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建议大家谨慎购买。某厨卫店发现后,要求小付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损失。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智就律师表示: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小付购买的马桶多次出现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这表明小付购买的马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据此小付依法有权要求商家给予赔偿。 👉关于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小付购买的马桶出现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其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检举控告的合法权利,小付此举本质上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小付在业主群中“吐槽”一事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主要须考虑以下两点: 1 小付的“吐槽”是否为事实陈述? 如果小付的“吐槽”内容是基于其真实的使用体验和事实基础,且没有夸大或捏造事实,那么小付在业主群“吐槽”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2 小付“吐槽”的主观意图是什么? 如果小付的“吐槽”是出于善意,目的是提醒其他消费者注意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恶意诽谤或诋毁商家的名誉,那么小付的“吐槽”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消费提示】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评述,应基于真实的使用体验和事实基础,同时用语亦须恰当,切勿夸大或捏造事实,不得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的范围。否则,消费者还有可能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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