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消费者小莎投诉,订购了一批瓷砖,装修师傅安装完瓷砖、做完美缝之后自己发现瓷砖的颜色不一致,色差很大,瓷砖店表示可以更换瓷砖。但马桶已经安装完毕,如果更换瓷砖会导致马桶和美缝费用损失,且会造成后续安装工程延迟,希望瓷砖店赔付。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表示:
1.消费者有义务按双方约定或在合理期限内对购买的商品进行检验。如消费者未在双方约定时间或合理期限内对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可能被视为对商品的质量无异议。
2.本案中,瓷砖颜色的不一致、色差很大应可以通过外观分辨出来,但消费者却在装修师傅安装完并做完美缝之后才发现,消费者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具有过错,需自行承担因未及时检验而产生的损失。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与商家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异议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商品进行检验,如发现商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商家提出异议,并注意收集、保留相关检验及异议的证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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