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典型案例
一、 “冬之宝”电暖水袋伤人案
2008年2月9 人日,河南新蔡县发生电暖水袋爆裂后烫伤17岁女学生的事故。高二女学生李艳青在使用顺德勒流冠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冬之宝”牌暖水袋时,插电过程中,水袋突然爆裂,滚烫的热水溢流到李艳青的脸、颈、胸,当场严重烫伤身体达7%,评为Ⅱ度烫伤。消费者家人通过北京〈消费日报〉反映到顺德区消费者委员会。这是一起很严重的家电伤害案件,接到反映后消委会立即了解情况,却发现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产品的发票或单据等有效购物凭证。根据中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属于不能受理的范畴,加上伤害现场无法取证到是否有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原因,经营者一度拒绝赔偿。考虑到伤害后果严重,我会认为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几次三番的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和康复美容费共计4.25万元。
二、车辆无法上牌案
2008年5月两位消费者投诉称,其于07年11月在佛山某汽贸公司购车,三个月后发动机发生故障,送该维修部保修,维修部为车辆更换了发动机。之后,消费者去车管所办理有关行驶证发动机变更手续,车管所不予认可,原因在更换前必须备案。因此投诉该公司即不告知在更换发动机前要到车管所备案,又不能提供原发动机给车主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要求该部为消费者办理行驶证的变更手续。
经了解,虽然经营者口头告知车主,更换发动机要去车管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但没有以书面形式征得车主同意就把原发动机速递回厂,且厂家已经拆件处理,导致无法提供原发动机件给消费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协商,经营者为车主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发动机更换事宜,并联系厂家提供原发动机拆件前的照片。我会也多次上门帮助消费者解释前后经过,最后终于成功协助车主办理了车辆行驶证发动机变更手续,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3000元。
三、误导儿童药物袪斑案
08年7月份,消费者冯小姐看到大沥“××一绝袪斑美容公司”的袪斑广告,于是她便来到该公司咨询其10岁的儿子是否适用该产品,结果得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肯定的答复。冯小姐十分高兴,马上交纳了2000元袪斑的费用。冯小姐出于安全考虑,就此咨询广州市儿童医院的医生。医生告知她,小孩年龄小,不宜用药物袪斑。为了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冯小姐又咨询了“××一绝(黄岐店)”及“××一绝”总部,均得到“16岁以下者不能做药物袪斑”的答复,于是冯小姐只好再次来到“××一绝(大沥店)”,表示不愿再做这种存在风险的袪斑了,要求商家退还她交纳的2000元预付款,但是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无奈的冯小姐只好在9月8日求助于南海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商家作出的夸大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消费者交纳2000元预付款。因此,冯小姐有权撤销合同,并取回这笔2000元的款项。于是,工作人员立即与“××一绝(大沥店)”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将我们的建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告知了他,希望他能退还冯小姐2000元的预付款。尽管商家一开始有点抵触情绪,但经过分会工作人员再三协调,在9月12日,商家终于同意退回冯小姐2000元的预付款。冯小姐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再次感谢我分会对她的帮助。最后,大沥分会提醒各位消费者,在做美容时,应该选择一些信誉好、证照齐的美容机构,同时更要考虑自身条件(包括年龄、体质差异等),以防发生类似的纠纷。
四、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案
2008年5月,购买了佛山某花园二手房屋的袁小姐接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要求缴纳燃气管道费5000元和公共设备维护基金3000元,否则不予入场装修。不明就里的袁小姐只好支付了总共8000元的费用并到消委会反映情况。经了解,该物业公司收取是燃气管道初装费和电梯维护费。然而佛山市早已于1998年将燃气管道费计入房价中,不得再另行收取。很明显,物业公司要求消费者缴纳的燃气管道费属于乱收费。我会工作人员立刻致函该公司要求其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将情况转告物价检查部门。经过物价检查部门的批评教育,该公司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后退回5000元给消费者。
五、购房合同纠纷案
2008年1月,消费者廖某与佛山某楼盘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拟购买房屋一套。消费者被要求支付30%的首期楼款——10万元,再签合同。直到七天后,消费者才从公司营销部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的规定与售楼时的承诺大相径庭。如售楼时销售人员说可以在今年年底交楼,合同书上写的交楼日期却为2009年3月30日;另外合同对如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出现退房情况下的赔偿问题没有约定,而消费者认为如果在交房后90日内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应由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00%赔偿损失。消费者要求房地产公司修改以上条款,遭到拒绝后,消费者要求退房。
接到投诉后,我会工作人员仔细查阅有关条款,发现关于产权登记这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逾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按照一幅购房款的总额,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额。
据此,我会支持消费者的请求,要求房产公司应兑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条款明白无误地告知消费者后再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经调解,房产公司退还10万元给消费者。
六、快递物品丢失案
李小姐于2008年1月5日在某快递公司邮寄3部相机到广州,3部相机价值5000元,邮寄费用30元。当时双方约定,邮寄时间5天。可7天后,收货方打电话问李小姐,为何仍未收到相机。李小姐连忙到快递公司查询,发现邮寄的3部相机已经不翼而飞。李小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是双方就丢失物品的赔偿问题产生很大分岐:李小姐认为,快递的3部相机价值5000元,即使不计算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至少也应该赔偿5000元。而快递公司则主张以邮寄费用的5倍即150元进行赔偿。因为快递单据上(一行小字)已注明:如邮寄物品遗失,按邮寄费用的5倍赔偿。2008年3月15日,陈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手机到深圳,双方约定5天内要送达深圳收货人,邮寄费40元。十天后,深圳告知陈先生说签字后打开邮寄包裹,里面空空如也。陈先生急忙与快递公司交涉,可快递公司称当事人已签名,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都拒绝赔偿,最后我会支持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