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佛山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典型案例
一、开发商违规销售查封房屋
2006年3月,佛山市民梁女士、许先生收到手机信息称××大厦有小户型单位正在出售,价格非常便宜,还可以送装修。两人立即前往看楼,见到售楼部贴出的大幅广告写着:即买即住即办证。同时售楼人员也口关承诺:马上办理房产证。于是当场认购了两套住房,价值分别为13万元和12.9万元,缴交了10000元的定金。然而在办理其他手续的时候,两人发现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手续,于是投诉到市消委会。接着又有一位消费者也因认购一套价值14万元的住房而前来投诉,要求退回定金10000元。但该开发商拒不接受调解,并答复消委会:一是因历史遗留问题,该大厦有特殊的政策性,在没有办理房产证前,不能办理银行按揭;二是客户的定金必于自愿缴纳,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要求退款,应该按照《认购合同书》执行。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我会发现早在2004年11月,由于大厦的开发单位——佛山市城区××集团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1400多万,被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大厦A、B座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销售。该公司的做法纯属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以上有力的证据,我会要求开发商退回了三位消费者所交纳的定金20000元。
二、金丝美容投诉案
今年5月,先后有两名消费者来到顺德区消委会投诉:在某家美容院接受了一种“金丝植入手术”,分别花费了5万元和13.6万元。不久,脸部感觉不适,出现突起的肿块。到当地的大医院求医,医生说如果取出金丝,伤口会塌陷导致毁容。适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紧急叫停一种名为“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能植入人体内的产品,应按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但SFDA公示从未审批过此种产品,也就是说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金丝”均属无证产品,凡从事“金丝植入”项目的都是非法行为。而且,所谓的“金丝”出厂价才9元钱,植入人体后则价值上万元,属于近年来典型的商品欺诈行为。据此,我会顺德区的工作人员开始了马拉松式的调解工作,最后,美容院分别退回和赔偿了10万元和40万元给消费者。
三、遭中介欺骗 消委会介入获赔
林小姐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定《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一间11.8万元的二手房,消费者当天交付了4万元的首期款及1000元的中介费。余下70%的房款,双方同意按照协议规定在国土资源局签署过房交易手续时,再由购房者林小姐交付给中介公司。事后,中介公司却多交要求林小姐先交清尾期款再办理过户手续,林小姐认为中介公司违约,坚决不同意这样的付款程序,为此中介公司拒绝办理过户,又不肯退还林小姐已支付的首期款。林小姐对中介公司的借故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时间的做法顿生怀疑,于是向房管局咨询,获悉原来该处楼房早被法院冻结,该中介公司在楼房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拿出来销售,目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林小姐大呼上当,唯有求助于三水区消委会,要求中介公司退还首期款4万元和中介费1000元。
受理投诉后,三水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马上展开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属实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明确指出中介公司在无告知消费者实情的情形下销售已被法院冻结的楼房,有欺骗消费者之嫌;另一方面,中介公司要求林小姐提前交清余款的做法也明显违反双方的约定,因为《房屋认购协议》中清楚列明了付款方式,“购房者先支付首期房款4万元,签署过户交易手续时,再交付余下70%的房款”,双方既然签订了该协议,就表示同意当中的每一项约定,并必须予以遵守,现在中介公司违约就理应按照林小姐的要求,退还购房首期款。工作人员还劝说中介公司今后一定要提高诚信经营意识。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最终,中介公司同意退回林小姐购房首期款40000元及中介费1000元,合计41000元。
本宗投诉中,林小姐在未了解清楚所购房屋的产权状况下,就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交付首期款及中介费,实属不智。幸好,林小姐只交付了30%的房款,并在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能清楚列明付款的方式,签署过户交易手续时再交付余下70%的房款,从而在与中介公司的消费纠纷中能获得主动权,最终由于中介公司违反该项约定,林小姐能成功取回购房首期款及中介费。
四、税率提高前订购汽车,车行加价是否合理?
2006年5月实施商品消费税调整后,我会接连收到几宗,就有关调税前订购车辆发生纠纷的投诉。其中张先生2006年2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台小车,并定于5月底交车使用,但是在5月中旬该公司通知因为汽车消费税的提高需要提高车价2万元,张先生立即认为不合理,认为自己是2月份订的车,车价也定在认购书上,提高消费税不应嫁接在自己身上,所以请求我会帮助。我会受理后马上咨询消费税的问题,汽车消费税的提高是在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向生产企业征收,不是向销售环节征收的。了解情况后我会立即与该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向其说明消费税的实施细则,并提出这种跨时间的订购车辆价格不应随便更改,否则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汽车销售公司也反映厂家的成本提高了,车价也提高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如果客户认为不合理可以退回订购的订金。由于张先生是急于用车,所以我会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积极进行周旋,最后在张先生能接受的情况下,提高的2万元车价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完结此案。虽然此案已经了结,但是我会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这类升价的事件远不止一件,只是众多的消费者不敢吭声,妥协于汽车销售公司的“有车就不怕没人买”这点上,所以我会建议广大的消费者在购买这类高价消费品的时候要明智消费,不要随着人群追逐新车,造成供不应求的假象,最后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害。
五、消费者看楼跌伤 开发商理应赔偿
2005年9月,消费者居女士来到某雅苑的销售现场,经销售小姐的劝说,同意在她陪同下一起去工地看在建楼房,途中,为接待另一客户,售楼小姐让居女士自行看楼并返回。由于现场没有任何标识指引,居女士自己下楼时,双脚踏空,从二楼跌到负一层的地下停车场,头部更碰到工地尚未清理的砖头和木板上,导致昏迷。居女士苏醒后强忍痛感,拼命呼救30分钟后才被现场施工人员发现,送往医院。由于伤势较严重,居女士住院治疗了几个月之久。本来欢欢喜喜去看楼,却一跤跌进了医院,居女士的情绪受到很大打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会发现,目前带消费者去未竣工的楼房内看样板音是商品房销售中的普遍做法,然而,大多数公司的安全意识不够,未竣工的楼房中的安全指引问题、消费者的安全教育问题以及有可以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都未曾留意。根据《消法》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规定,我会向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议函,清查目前销售行为中有违安全规定的做法,认真加以处理,并举一反三,引起各家商品房建筑、开发和销售公司的重视,需要进入在建工地时,要切实做好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隐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汽车被盗,防盗系统需负责
2005年10月,苏女士在某车行购买一辆雅阁牌2.0小轿车。现场看到佛山市××车圣导航公司(下称“××车圣”)推销的一种名为新世纪星的GPS全球卫星定位防盗系统,宣传说可以实现24小时的防盗,让车主安睡无忧。苏女士当场花5000多元购买,并开通了非法点火报警、非法开门报警、定位、监听等功能,为此每年须支付2000元左右的年费,苏女士认为自己可以高枕无忧。然而2006年1月5日一大早,她如常地到楼下取车,却发现车子不翼而飞。苏女士马上报警,之后联系××车圣公司,要求即时对车辆定位。可××车圣公司无法对车辆定位,反而提供了三种可能性:一是车辆被朋友开走了;二是被交管部门拖走了;三是停放在别的地方,就是不可能被盗了,因为公司对产品的质量非常有信心。
但车辆确实被盗了。1月17日,该车在惠州市被查获。至此××车圣仍然答复:车辆没有被非法开门、点火的可能。因为防盗系统没有收到任何信号。苏女士开始怀疑防盗系统的质量,向市消委会提出了投诉。在调解中,××车圣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GPS系统一直对苏女士的车辆进行监控,直到当天凌晨的1点钟左右,而信号中断是由于提供移动公司网络存在盲区,没有信号的支持,GPS定位防盗就不起任何作用了。公司还建议广州本田雅阁车型改进本身的防盗系统,以应对越来越频繁的盗车事件。
然而根据短信系统以及当天的通话接通率分析,移动公司佛山分公司答复说当天被盗车辆停放区域内不是网络盲区,信号状态运行正常。苏女士也证明她的移动电话信号一直保持畅通。根据以上证据,市消委会认为××车圣在凌晨1点车辆信号突然消失后,没有依照协议,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并协助报警,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责任。最后,该公司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七、保险公司无理拒赔 消委会据理力争权益
消费者湛女士连续五年在佛山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及住院津贴险,2006年3月因患胰岛细胞瘤等病在市一医院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她因低血糖疾病住院治疗,属约定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消费者向市消委会提出投诉。消委会经过调取病历、走访医院和听取专家意见后,认为:消费者是患胰岛细胞瘤、混合性高脂血症、脂肪肝、肝细胞瘤住院治疗,这些疾病属于低血糖引起的并发症,而非低血糖疾病。虽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约定:被保险人因低血糖住院治疗,属我司的除外责任,并没有将由于“低血糖疾病”引起的并发症除外,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消费者的住院津贴,共计1250元。
八、贴牌机当新机出售,经营者加倍赔偿
消费者小麦在百花广场的××电讯购买一台1999元的CECTA606手机。一经使用发现手机问题严重,用不了两分钟就自动关机。三天后,小麦要求退款或换机,遭到拒绝,只换回来一块电池。然而换上新电池的手机还是和原来一样,根本没法使用。小麦的投诉引起了市消委会的高度关注,一款正规厂家生产,口碑不错的新机,质量怎么如此低劣?我会人员上到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查询,发现小麦的这款A606直板型手机的机身串号(IMEI)对应的却是一款翻盖式手机。而同一进网证号和机身号不可能用在两种不同的机型上,由此,我会判断经营者卖给小麦的是一台贴牌手机。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双倍赔偿。最后,这家电讯经营商赔偿给消费者3998元。
九、无资质装修公司签定合同无效
消费者王先生与佛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公司的管理混乱,做出来的工程与设计严重不符。消费者要求装修公司改正,未果,于是投诉到市消委会。市消委会在调解中发现该公司没有建设部门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资质证书,根据国家建设部的规定,所有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取得合法资质才能开展业务。因此,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解除。经调解,双方同意支付已验收工程款项后终止合同。
十、房屋质量差,开发商退楼
2006年10月,南海区消委会接连收到两宗消费者投诉房屋质量问题。两人分别在南海××园购买商品房,价格分别是40.8万元和85万元。半年后交楼才发现商品房采用全落地玻璃设计,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落地玻璃与楼板之间留了一道宽约两公分的间隙,而开发商只是用铁皮和隔音棉封上间隙就交楼了。两位消费者发现如果楼上将水倒在地面上,水就会顺着铁皮封上的间隙流下来,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开发商一直不明确回应消费者退楼的要求,工作人员详细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证明房屋的质量问题足以影响正常的生活;在调解中,更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开发商说明一套房子花费的可能是消费者毕生的积蓄。最后促成开发商同意为两位消费者重新更换了商品房。至此,一宗价值125.8万元的投诉得到了完满的解决。